為貫徹落實“少捕慎押”司法理念,探索建立符合非羈押訴訟改革方向、具有較強操作性、且實踐運行切實有效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體系,推動有效降低審前羈押率,近日,東區檢察院會同東區法院、東區公安分局經過多次研究討論,會簽了《關于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一體化銜接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加強三部門間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聯系,更好實現羈押必要性審查一體化,進一步提高審前非羈押率,節約司法成本,體現公平正義。
《實施辦法》闡述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定義,規定了審查職責、流程、適用條件等,通過持續跟蹤、量化評估、合作溝通等方式,進一步規范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機制。
細化評估方法。檢察機關通過被羈押人員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以《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辦法(試行)》中的量化評估分值確定被羈押人員的社會危險性大小,為綜合評估提供詳細的參考數據,使評估結果更科學更合理。
建立動態跟蹤機制。對有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完成退賠、諒解及其它有可能消除影響羈押必要性情形的被羈押人員,檢察機關應當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特別檔案,主動持續跟蹤,一旦出現消除情形,將啟動評估機制,給予被羈押人員解除羈押的機會。
強化公檢法工作聯系。公安機關、法院收到被羈押方提交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材料,應當及時轉送人檢察機關。若公安機關、法院在偵查階段、審判階段,發現被羈押人員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損失、主動上交賠償保證金、身份不明者的身份查實、零口供者自愿認罪、患有不宜羈押的嚴重疾病或者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定罪量刑的六種情形,應將相關情況通知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經過評估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建議公安機關或法院改變強制措施。
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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